Sunday, December 20, 2015

财产规划

身为一名监誓官,经常会遇到公众面对不同的个案。以下是我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:-

一位五十多岁的先生,在没预兆的情况下,突然间去世了,留下一位母亲(住国外),太太和五名子女。由于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把财产作出适当的分配,他的遗产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由他的合法受益人继承。

根据法令,他的遗产分配比例如下:-

母亲 (1/4)
太太 (1/4)
子女 (1/2)

然而,死者的子女们的意愿是将他的遗产,既一间屋子和一辆车全数归于太太。死者的母亲由于年迈,也有一些行动不便,即使愿意放弃继承权,把她的部分让给媳妇,她也得安排在监誓官/国际公证人面前签署相关文件,这对老人家来说是很繁琐的事。万一情况不是子女们所愿,死者的母亲不愿放弃继承权,她将继承死者1/4的遗产。

假设死者生前有立好遗嘱,他的遗产就是根据他的意愿分配给他指定的受益人,而不是由法律来分配了!